宁波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甬卫发〔2008〕16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院、市计生指导站:
现将《宁波市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保健部联系,联系电话:87083391。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规范
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护妇女生殖健康的一项公共卫生工作,是妇科常见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有效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妇女病普查工作,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人员和设备要求
(一)机构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妇科执业科目的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
(二)人员配备
从事妇科普查工作的临床医生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妇产科医师,主检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体检机构要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相关人员专人负责普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质量控制。
(三)场地及设备
1.场地
妇女常见病普查区域应相对独立,有专用检查室。
2.用具及器械
专用妇科检查床、立式检查灯,消毒阴道窥器、无菌手套、无菌宫颈刮板、试管、消毒垫巾、消毒镊子、活检钳、无菌长弯血管钳、病理标本器皿等。
3.药品
消毒液、95%酒精、5‰碘伏、醋酸、生理盐水等。
4.消毒设施
紫外线灯、浸泡器械桶(加盖)。
5.其他
污物桶等。
二、普查对象及检查项目
(一)普查对象
已婚妇女或有需求的女性。
(二)普查项目
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和乳房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增加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