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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
  1.“**”表示为关键项,“*”表示为重点项,其余为一般项;
  2. GMP审查期间审查项目的生产现场应符合如下要求: ⑴审查项目(按申报剂型)生产状态为动态,其中关键工序(空调、杀菌或灭菌、水处理)必须为动态,其他工序50%以上为动态;⑵生产过程中如必须使用贵细原料的,允许使用替代品予以代替,但不得影响申报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⑶新申请的企业在生产工作中,允许部分或全部原料使用替代品,但不得影响申报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

  审查项目汇总表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适用项目(项)

 

 

 

符合项目(项)

 

 

 

符合率(%)

--

--

 



  审核人员签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现场审查结果判定准则

  按照GMP中具体条款对产品卫生安全的影响,本审查方法将审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指对保健食品的安全卫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指对保健食品的安全卫生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具体的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在表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标示。
  审查结果按照下表进行判定

审查结果※

项    目

关键项不合格

数目(项)

重点项不合格

数目(项)

一般项不合格

比例(百分比)#

符  合

0

<3

<20%

基本符合

(限期整改)

0

<3

20%-30%

0

3-5

≤20%


#:一般项不合格比例的分母为除去不适用审查项目的一般项的总数。
  ※:未达到符合、基本符合条件的即为不符合。

  上海市餐饮单位现场审查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审查日期:


  本表共60项,其中关键项11项,重点项19项,一般项30项。

审查内容

审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审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单位选址。

检查餐饮单位是否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1.    

***

 

 

 

2.场所设置。

1.进行熟食卤味配制、裱花操作的,是否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是否设备餐专间,或就餐场所窗为封闭式,门设空气幕等防蝇防尘设施。

2.    

***

 

 

 

2.各加工操作场所是否均设置在室内。

3.除酒吧、咖啡厅、茶室、饮品店外的餐饮单位是否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以及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备餐场所。

3.    

***

 

 

 

4.制作现榨果蔬汁/水果拼盘、生食海产品的,是否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4.    

**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面积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有原料储存、粗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用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

5.    

**

 

 

 

3.场所高度。

烹调场所高度是否不低于2.5米,或换气量符合要求。

6.    

*

 

 

 

4.场所布局。

1.各加工操作场所是否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7.    

***

 

 

 

2.加工经营场所内是否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8.    

**

 

 

 

5.场所面积。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是否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9.    

***

 

 

 

6.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1.专间内是否未设置明沟,如设地漏是否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的形式(如带水封地漏)。

10.  

***

 

 

 

2.地面是否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是否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11.  

**

 

 

 

4.地面是否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12.  

**

 

 

 

5.排水沟是否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沟内未设置其它管路。

13.  

*

 

 

 

6.排水沟出口是否有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4.  

*

 

 

 

7.食品处理区墙壁与门窗。

1.专间内如有窗户是否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

15.  

**

 

 

 

2.食品处理区墙壁是否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

16.  

**

 

 

 

3.食品处理区门、窗是否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是否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是否能自动关闭。

17.  

**

 

 

 

4.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是否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18.  

*

 

 

 

5.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是否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是否铺设到墙顶。

19.  

*

 

 

 

8.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1.天花板是否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20.  

**

 

 

 

2.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是否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21.  

*

 

 

 

3.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是否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22.  

*

 

 

 

9.厕所。

1.厕所是否未设置在食品处理区。

2.厕所是否采用水冲式,厕所的外门是否能自动关闭。

3.厕所排污管道是否与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23.  

***

 

 

 

4.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是否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厕所是否设有效排气(臭)装置。

24.  

**

 

 

 

5.厕所内的洗手设施是否符合本表第13项的规定。

25.  

**

 

 

 

6.与外界相通的窗是否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

26.  

*

 

 

 

10.更衣场所。

更衣场所与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适当的照明,并是否设有符合本表第13项的规定的洗手设施,是否有足够供员工更衣的空间。

27.  

*

 

 

 

11.库房。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是否分开设置。

28.  

**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是否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29.  

**

 

 

 

3.库房的构造是否能使贮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质的劣化降至最低程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构造,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

30.  

*

 

 

 

4.库房内是否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

31.  

*

 

 

 

5.除冷库外的库房是否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32.  

*

 

 

 

6.冷(冻)藏库是否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33.  

*

 

 

 

12.专间。

1.专间内是否设有洗手消毒设施,配备专用的食品工用具、空气消毒装置、独立式空调、流动水源、净水装置、食品冷藏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是否可达到操作时专间温度控制在25℃以下。

2.大型以上饭店和中小学校食堂专间入口处是否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二次更衣室(其他单位在入口出设置上述设施),洗手消毒设施是否符合本表第13项的规定。

34.  

***

 

 

 

3.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是否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是否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35.  

*

 

 

 

4.专间是否只有一扇门,食品传送是否为大小可通过传送的食品容器的可开闭窗口形式。

36.  

*

 

 

 

5.专间的面积是否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

37.  

*

 

 

 

13.洗手消毒设施。

1.食品处理区内是否设置洗手设施,其位置是否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

38.  

**

 

 

 

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是否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39.  

**

 

 

 

3.洗手池是否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结构是否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40.  

*

 

 

 

4.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是否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41.  

*

 

 

 

14.通风排烟设施。

1.热加工场所是否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是否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42.  

*

 

 

 

2.排气口是否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43.  

*

 

 

 

1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1.餐用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是否能满足加工需要。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44.   

***

   

3.采用化学消毒的,是否设有至少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是否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5.   

**

   

4.大型以上饭店餐用具是否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46.   

**

   

5.是否设专供密闭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是否易于清洁。

47.   

*

   

6.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48.   

*

   

16.采光照明设施。

1.加工场所是否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是否高于220lux,其它场所是否高于110lux,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49.  

*

 

 

 

2.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防护罩。

50.  

*

 

 

 

17.清洗水池。

1.粗加工操作场所内是否分别设置荤、素2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是否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是否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1.  

**

 

 

 

2.加工场所内是否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是否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52.  

**

 

 

 

18.废弃物暂存设施。

1.食品处理区是否设有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53.  

*

 

 

 

2.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是否配有盖子,并用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成,内壁是否光滑便于清洗。

54.  

*

 

 

 

19.设备、工用具。

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5.  

***

 

 

 

2.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用具是否由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成。

56.  

*

 

 

 

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的构造是否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能避免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57.  

*

 

 

 

4.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是否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58.  

*

 

 

 

5.食品接触面是否未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59.  

*

 

 

 

20.运行状况和清洁卫生。

已投入使用的以上场所和设备、设施、工用具是否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和清洁卫生。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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