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专用场地及设备应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盒饭分装及成品储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生产冷藏或加热保温盒饭的,应设立盒饭分装专间。专间内应设紫外线灭菌灯、二次更衣及流动水清洗消毒池等设施。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专间内还应设空调、温度计等设施,空调设施应可使专间操作时室温控制在25℃以下;
(五)接触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六)配备用于餐饮具、工用具、容器进行物理消毒的设备,其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能保证消毒效果符合要求;
(七)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盒饭的,应配备盒饭冷却设备(如真空冷却机)或设立盒饭冷却专间。采用专间方式冷却的,专间应内设降温、紫外线灭菌灯、温度计等设施;
(八)生产加热保温盒饭应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微波加热设备、加热柜),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如保温性能良好的周转箱);
(九)场所与设施的其他要求应当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生产场地面积应符合表6的要求。加热保温盒饭批产量同时应不大于膳食加热设备在批生产时段内的最大加热数量以及保温设备的配备量。
表6 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生产场地面积要求
生产场地
| 学生盒饭
| 社会盒饭
|
批产量3000份以下
| 批产量3000份以上
| 批产量1000份以下
| 批产量1000份-3000份
| 批产量3000份以上
|
全部场地
| ≥500m2
| 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3000份盒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 ≥300m2
| 批产量每增加5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1000份盒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 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3000份盒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
粗加工、切配及主副食品烹调
| ≥200m2
| ≥100m2
|
盒饭分装专间
| ≥100m2
| ≥50m2
|
冷却专间
| ≥50m2
| ≥25m2
|
成品储存
| 与加工数量相适应
| 与加工数量相适应
|
第四条 应当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冷藏盒饭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盒饭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盒饭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盒饭中心温度能够保持在65℃以上。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第六条 应配备微生物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规范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七条 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岗位操作卫生要求,加工供应过程应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能够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进行卫生管理。
第八条 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实施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第七节 桶饭生产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桶饭生产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生产桶饭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卫生条件:
(一)具有与《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加工方式及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隔的原料储藏、粗加工切配、烹调、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饭菜暂存等专用场地;
(二)各专用场地及设备应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和饭菜暂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接触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五)配备用于餐饮具、工用具、容器进行物理消毒的设备,其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能保证消毒效果符合要求;
(六)饭菜暂存间设二次更衣室,并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加热柜),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如保温性能良好的周转箱、保温桶);
(七)场所与设施的其他要求应当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桶饭生产场地面积应符合表7的要求。桶饭批产量同时应不大于膳食加热设备在批生产时段内的最大加热数量。
表7 桶饭生产场地面积要求
生产场地
| 批产量1000份以下
| 批产量1000份-3000份
| 批产量3000份以上
|
全部场地
| ≥300m2
| 批产量每增加5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1000份桶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 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3000份桶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
粗加工、切配及主副食品烹调
| ≥100m2
|
饭菜暂存间
| ≥50m2
|
第四条 桶饭分餐应在供餐点设立符合以下要求分餐专间:
(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满足分餐的需要;
(二)地面应由防水、防潮、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三)墙壁应铺设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
(四)配备流动自来水、洗手消毒水池、紫外线灭菌灯等设施;
(五)配备桶饭分餐专用操作台,操作台下宜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加热)。
第五条 应当配备与供应方式、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使运输时桶饭中心温度能够保持在65℃以上。
第六条 应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第七条 应配备微生物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规范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八条 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岗位操作卫生要求,加工供应过程应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能够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进行卫生管理。
第九条 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实施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第八节 食品储运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储运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防蝇、防鼠、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第三条 食品储存场所应防雨、防潮,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
第四条 运输食品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储存条件的专用运输工具。
第五条 超市配送中心应当建立产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配备食品卫生检测设施和专业检测人员。
第九节 食品交易市场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交易市场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食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供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置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根据食品种类合理布局。食用农产品市场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划分污染区(厕所、垃圾箱房)、非直接入口食用农产品销售区(鲜活水产区、活鸡区、肉类及其制品区、蔬菜区、豆制品区、粮食及其制品区等)、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区、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等区域,鲜活水产、活鸡摊位应设置在市场的周边区域;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内禁止设立餐饮和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的摊点;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熟食卤味、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的柜台(专间)应距离鲜活水产、活鸡摊位8米以上,距离厕所、垃圾箱房10米以上。
第四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有与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食用农产品市场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内场地应以硬质水泥地面为主,要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场内下水道畅通,排放迅速。柜台内要设有地漏,保持地面干燥清洁;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室外市场应设有防雨、防晒的基本设施并设置货架,室内市场应设置固定摊位;
(三)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房屋或有房顶气楼的彩钢结构简易房。
第五条 食品交易市场内应配备与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及场内相关食品经营者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划定区域,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每块区域配备废弃物盛放容器,每块区域或行业都应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流动水;
(二)经营鲜冻畜肉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污水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冷藏链保鲜设施;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鲜活水产的摊位内墙面覆不低于2米的瓷砖或相当材质,外设隔水砖墙,砖墙高于池(盆)上沿约20公分,以防水外溅造成通道湿滑。
第六条 销售活鸡的,市场内场地和设施应符合《活鸡市场交易规范》地方标准要求。
第七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建立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等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制度。其中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应按下列要求建立:
(一)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食品进行卫生检查,建立安全卫生流通档案及对检查不合格的食品和经营者进行处理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食品交易市场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包括应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购销台帐,台帐应记录产品来源、产地、生产单位、进货日期、数量、许可证号、检验检疫证明、销售情况等。
(三)经营肉品的食品交易市场应建立进场交易生猪产品查证验物制度,不合格的食品和经营者处理的规程和管理制度,定点肉品批发市场肉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统一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投诉处理与记录制度等;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建立通过生猪产品溯源系统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制度。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置安全卫生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检测。
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可的盐酸克仑特罗等β受体激动剂的快速检测设备,以及能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的肉品安全实时信息监管系统相连接的肉品安全信息记录与报告设备。
第十节 食品交易市场内有关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交易市场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食品交易市场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应当与市场签订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
第三条 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食用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熟食卤味、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的柜台(专间)应距离鲜活水产、活鸡摊位8米以上,距离厕所、垃圾箱房10米以上。
第四条 市场内的食品销售者按照本附件第三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市场内鲜冻畜肉销售者应具备能与生猪产品溯源系统连接的IC卡。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内从事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的应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清洗、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并与生活场所相分离,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流动水、防尘防蝇设施、废弃物盛放容器、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设施、工用具及原料、产品存放场所及设施,合理布局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条 市场内的现制现售食品者按照本附件第四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节 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一条 非实物方式食品经营者应具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管理场所。
第二条 餐饮管理者和食堂管理者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具有三年以上餐饮或食堂管理经验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并应建立对所管理单位的检查制度。第三条肉品采购销售者应与其所在屠宰场和肉品定点批发市场签订场内经营和保证肉品安全的有关协议,并具备能与生猪产品溯源系统连接的IC卡。
附件二
第一条 申请选址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选址地形图;
(三)场所总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审查后应提出选址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正,审查期限顺延。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四条 申请设计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计图纸及文字材料(包括土建、布局、工艺、设备、卫生设施等);
(三)生产经营场所合法用于所申请的生产经营方式与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附件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对申请人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后应提出设计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审核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施工阶段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竣工验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附件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对申请人按图施工情况和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审查后应提出验收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附件三
沪食证字( )第 号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适用于保健食品、其他食品生产)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申请书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可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fda.gov.cn)下载使用。
2、本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3、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材料中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4、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
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本申请书中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分类按照《
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5、所附资料应按以下要求提供:
(1)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包括能证明其名称合法的有关材料。
(2)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4)生产经营场所性质的有关证明包括如下情形:
①房产权利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
②房产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③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场所合法使用有关证明;
④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⑤属其他性质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注:经营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5)产品原料配方:包括产品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应注明计量单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剂品种及用量。
(6)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各组分的制备、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骤,有消毒工艺的应注明消毒方法、时间、温度)。
(7)产品包装形式(无包装的产品除外):包括内外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和包装规格的说明。
(8)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标签样张:按规定可以无标签、说明书的产品除外。
(9)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10)产品卫生质量标准: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可书面说明按有关标准执行,企业标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1)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6、在同一场所内还需申请其他食品经营方式的,应根据申请的内容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单 位 名 称
| |
地 址
|
| 所属街道(乡镇)
|
|
法定代表人
|
| 负责人
|
| 业主
|
|
上级主管部门
| □无 □有(具体名称 )
|
是否为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 □是 □否
|
是否申请临时许可证
| □是 □否(是否为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是 □否)
|
从业人员数
| ( )人
| 联系电话
|
|
食品卫生管理员
| 负责人姓名 ,人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
|
检验人员
| 负责人姓名 ,人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
|
经营方式
与范围
| □保健食品
| 生产剂型
| □固体,□液体,□特殊,□酒类
|
□片剂,□胶囊剂(硬),□胶囊剂(软),□丸剂,□颗粒剂,□散剂,□口服液,□糖浆液,□饮料,□益生菌,□其他( )
|
净化车间级别
| □三十万级,□十万级,□其他( )
|
自行生产:(具体品种)
委托加工:(具体品种)
|
□其他食品
| 具体品种
|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主要设施
编号及名称
| 间数
| 面积(m2)
| 编号及名称
| 间数
| 面积(m2)
|
1原辅料常温仓库
|
|
| 13洗衣房
|
|
|
2原辅料冷库
|
|
| 14检验室
|
|
|
3成品常温仓库
|
|
| 15更衣室
|
|
|
4成品冷库
|
|
| 16
|
|
|
5原料前处理间
|
|
| 17
|
|
|
6称量配料间
|
|
| 18
|
|
|
7生产车间
|
|
| 19
|
|
|
8缓冲间
|
|
| 20
|
|
|
9洁具清洗间
|
|
| 21
|
|
|
10洁具存放间
|
|
| 22
|
|
|
11工器具清洗间
|
|
| 合计
| 一般生产区
|
|
|
12工器具存放间
|
|
| 净化生产区
|
|
|
生产经营场所(一般生产区、净化生产区)面积总计 ㎡
|
主
要
设
备
设
施
|
|
注:
①各生产经营场所的编号应同时标注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如在平面图的生产车间位置应标注7。
②同时包括多项用途的生产经营场所,按以下方式填写:场所名称(对应的操作间编号)。如在编号为16的空格内填写“仓库(1+3)”,表示该仓库包括了原辅料常温仓库和成品常温仓库。
③填写的面积均为食品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所 附 资 料(请在所提供的资料前的□内打“√”)
□1、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3、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6、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7、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8、保健食品、其他食品生产者需提供:
⑴产品原料配方;
⑵生产、制作工艺流程;
⑶产品包装形式;
⑷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
⑸生产、制作设备设施;
⑹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⑺检验设施;
⑻委托生产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⑼保健食品生产者还需提供:
①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②稳定性评价报告;
③毒理性安全性评价报告;
④功能学评价报告;
⑤功效成分鉴定报告;
⑥卫生学检验报告;
⑦净化车间空气洁净度评价报告;
⑧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请注明具体资料名称)。
承诺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申请人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和应符合的有关条件,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规定,现向贵局提出上述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
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食品卫生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场所面积核查表
(本页由审查人员现场核查后填写)
编号及名称
| 间数
| 面积(m2)
| 编号及名称
| 间数
| 面积(m2)
|
1原辅料常温仓库
|
|
| 13洗衣房
|
|
|
2原辅料冷库
|
|
| 14检验室
|
|
|
3成品常温仓库
|
|
| 15更衣室
|
|
|
4成品冷库
|
|
| 16
|
|
|
5原料前处理间
|
|
| 17
|
|
|
6称量配料间
|
|
| 18
|
|
|
7生产车间
|
|
| 19
|
|
|
8缓冲间
|
|
| 20
|
|
|
9洁具清洗间
|
|
| 21
|
|
|
10洁具存放间
|
|
| 22
|
|
|
11工器具清洗间
|
|
| 合计
| 一般生产区
|
|
|
12工器具存放间
|
|
| 净化生产区
|
|
|
生产经营场所(一般生产区、净化生产区)面积总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