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国家测绘局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登载、出版的互联网地图,必须载明地图审图号和资料截止日期;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家测绘局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登载使用曾经在网络以外载体上依法出版的地图或从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的地图,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编制资质的管理,严格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加强对网上地图的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违规地图的传播。要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协调机制,搭建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集中管理和高效利用,推进基础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应用。要大力开发公共产品,积极稳妥地推出公众版地图,并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提供社会各界使用。要在全市范围内培育和扶持一批地理信息产业骨干企业,鼓励支持地理信息产业企业开展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增值服务,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地理信息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要果断处理、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外事、新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各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在对外交往、新闻发布、传播过程中,要强化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媒介的示范、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正确使用国家版图图形,自觉维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