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
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重要意义
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数据。互联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同其他地图一样,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不断增加,在推进信息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维护国家版图、保证国家安全和遵守地图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造成网上地图和登载的地理信息出现了一些影响恶劣的政治性问题和严重的泄密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地图、地理信息的应用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坚决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严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市场准入
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必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