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关于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天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重点突出、注重实效,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属地管理、健全机制”的原则,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确保电力运行安全。
二、组织机构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已于2006年6月23日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委和公安、建设、工商、国土、林业、市容、政府法制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及电力分公司为成员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设施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
(二)查处高压线路走廊违章建筑、违章作业。
(三)加装变电站围墙脉冲电网等技防设施。
(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修剪高压线路走廊影响安全距离的树木。
(六)清理变电站周围的垃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