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评估制度。根据
《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市信息化办要制定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并会同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市国密办等有关部门,对重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查找隐患,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领导,为贯彻落实
《条例》提供保障
(二十八)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贯彻实施
《条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真正发挥
《条例》对我市信息化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贯彻实施
《条例》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遵守和执行
《条例》的规定,支持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九)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与
《条例》相配套的政府信息共享、信息化工程建设、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事关信息化建设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信息化政策体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
《条例》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