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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驻外办事机构实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政府秘书长全面负责和管理。同时,财务管理列入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年终述职及考核的内容中。
  (二)驻外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财务决算。
  (三)驻外办事机构要与市政府办公室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收支考核机制,努力实现增收节支。
  (四)驻外办事机构业务招待费实行“零”接待制度。有关方面发生的接待费,实行按部门归口报销制度,一律到其所在部门报销,驻外办事机构不再列支招待费。
  (五)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会计岗位应由驻外办事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
  (六)驻外办事机构要依法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并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资料应依据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的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驻外办事机构按规定取得的收入,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统一进行核算,用于补充经费不足。
  (三)驻外办事机构因日常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项费用,应先提出申请,列出明细,编制预算,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然后提出方案预算,经分管财政的市长原则同意后,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拨付。对购置物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物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四)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提出申请,上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固定资产所有权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室。
  (二)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对现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凡购买、使用、更换、报废(损)固定资产都应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台账。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商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置,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及财政、国资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拨、转让、变卖固定资产,也不能用国有资产做抵押,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三)驻外办事机构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标准登记入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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