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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07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领导。
  第三条 市政府秘书长受市政府委托,分管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半年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作述职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请示市政府秘书长。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与驻在地党政机关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络、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参加有关会议;陪同或代表党政领导前往驻地职能部门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协助我市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项目及政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的信息及驻在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举措、新经验,为市政府和各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四)搞好宣传工作,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大力宣传我市的市情、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我市的知名度。
  (五)协助市属有关部门做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交流、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工作。
  (六)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驻在地区组织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赴驻在地开展公务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调我市与驻在地在经济交往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好我市企业在驻在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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