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
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现场考核中有关问题
关于
《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五)项中“经现场考核发现该单位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较差”的情形是指: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的食品安全现场考核中,该单位的总体答对率低于70%。
四、培训工作有关要求
培训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培训:
1、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培训大纲和有关培训要求开展培训;
2、主要负责人、食品加工操作人员的培训以授课形式为主;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形式除授课外,还应有不少于总课时1/5的讨论、练习和实例分析等形式的课程;
3、每个培训学时应不少于40分钟;
4、将每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报名信息录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专用数据库;
5、培训可集中数日连续进行,也可采取非连续方式进行。采用非连续方式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周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主要负责人、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培训周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培训考核形式和有关要求
考核机构应按以下形式开展考核工作:
1、配备考场监考人员,考核时应做到考场纪律良好;
2、保证考核时计算机、网络等考核设施运转正常;
3、按照
《办法》的规定、有关考核管理要求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承担考核工作;
4、将每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信息录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专用数据库。
考核要求主要有:
1、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参加任何一家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但考核应到准考证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考核。
2、考核采用闭卷方式,考题由计算机在题库中随机生成,形式包括是非题、单选题、多选题三种,答题时只需在计算机中选择认为正确的选项,不需输入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