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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考核人员范围

  《办法》二条第三款中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1、“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二、培训条件

  《办法》十五条第三项其中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是指:

  1、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场地。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2、有能够满足同时开展食品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培训的教室和设施。教室数量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40人以上;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4、有5名以上符合《办法》十九条要求的培训师资人员(每位培训师资人员最多只能在两个培训机构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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