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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2001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连续7年为老年人办了近30件好事实事,得到了广大老年人和社会群众的拥护与好评。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利益,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研究议定,2008-2010年继续为老年人办8件实事。为确保各项实事的有效落实,现就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实事项目和责任部门
  (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大困难老人社会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00万人以上,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最低救助额不少于50元。建立临时社会救助制度,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因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临时救助。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
  (二)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待遇标准。每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提高精减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人群的老年生活待遇;妥善解决破产、关闭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百岁老人养老补贴标准,到2010年,从目前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鼓励各地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
  (三)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全省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050万人。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比例,2008年省财政对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发达地区按每人每年40元、20元、12元的标准补助;各县(市、区)筹资标准应达到人均100元以上;调整补偿方案,到2010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40%,门诊补偿率达到20%左右。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参保率达到70%以上。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每2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农民每2年1次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将所有困难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适时调整医疗救助封顶线;给予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每年人均500元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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