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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企业搬迁改造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的原址土地出让收入和融资平台融入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符合《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搬迁改造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列支的资金;
  (二)政府统筹的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已列支原企业后的结余资金;
  (三)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融资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于企业搬迁改造的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前期费用;
  (二)企业生产和办公等建设用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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