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城镇地价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全面更新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实现基准地价成果资源共享,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的城镇地价动态监测网络,建立土地市场定期分析和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价指数。
3.加强土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全程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土地闲置的预测、预警和快速处置机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批后监管信息的共享联动机制,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的规范与制度。
4.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监测体制。组建省级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监测中心,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监测制度,制定节约集约用地成效评估办法,以及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节约集约用地监测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定期开展全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
附件: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2008-2012年)总体任务和2008年分解任务一览表(略)
附件3
浙江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态环境,按照省政府“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环境保护主要目标
到2012年,实现以下八个方面18项工作目标:
(一)污染减排工作目标。
--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51%和15%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到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2%以上;
--全面完成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三)城乡污水、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目标。
--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2%,其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区达到85%。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8%,其中太湖流域县(市)达到82%,钱塘江流域县(市)达到72%;
--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以上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
达到95%以上;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四)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50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达到100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5%;
--提升1500万亩标准农田总体地力,建立100个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的企业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上传数据准确率达90%以上;
--环境监测机构、执法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目标。
--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0%以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300平方公里,“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累计完成24000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5%以上。70%的国道和部分重要省道的裸露边坡实施复绿。“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85%以上。
(七)环境质量目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2%以上。地表水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
--80%以上的省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其中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均大于292天/年;
--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大于70%;
--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八)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35%以上的县(市)达到省级生态县(市)标准,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继续位居全国前列。
二、环境保护“八大工程”
(一)污染减排工程。
1.健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减排。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推进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力(热电)等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关停3278万千瓦小火电机组任务,热电行业力争淘汰中压及以下机组,加快拆除链条炉、抛煤炉和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实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加快治污工程建设落实减排。加快推进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电力(含热电)、钢铁、建材等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全面完成省属(含省属)以上电厂和所有125MW以上机组的脱硫改造或关停任务。
4.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减排。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二)水污染防治工程。
1.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污染源污染水源,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监测和防治。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县以上城市要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快建设饮用水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到2010年,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比例达到100%。
2.继续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组织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完成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各项工作任务,编制实施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强水系源头生态环境保护,钱塘江、瓯江水系衢州、丽水境内水质和飞云江干流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
3.加快推进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浙江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太湖流域各项治理任务,确保我省入湖断面水质继续保持良好。编制实施姚慈平原河网、绍虞平原河网、台州平原河网、温瑞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力争到2012年,这些平原河网水体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07年降低15%以上。
(三)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1.继续着力解决各地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巩固深化原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整治成果,着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之成为环境保护和产业提升的示范区。继续排查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动态管理。附件2所列11个问题作为第一批省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同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排查本地区其他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重点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对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继续列为省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确保到2012年,各地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继续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着力深化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镀、食品酿造和电力(热电)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燃煤火电机组积极开展脱硝试点性试验研究,2008-2012年间所有新建60万千瓦以上等级的大型机组同步安装脱硝装置。加强全省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建成必需的治污设施,配套必需的设备,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依法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3.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理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集中处置和排污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污染物处理系统。
4.大力鼓励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完成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和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5.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关。
6.加强放射源监管。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实现铀矿采冶业废水达标排放和废渣安全处置。
7.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监管。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可持续淘汰。
(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及再生利用工程建设。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尽快提高城市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2010年前,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全面建成我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完成其他地区中心镇和钱塘江流域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鼓励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到2012年,全省80%以上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有条件的地区要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为中心,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示范工程,推行分质供水。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内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
2.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3.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继续建设改造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到2010年,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必须在2010年前完成无害化改造或封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到2012年,设区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1%。
4.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5.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抓紧制定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建成县以上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制造、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燃煤小型锅炉污染。
(五)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1.继续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新建150个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在畜禽散养密集区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75个。开展以家禽为主的其他畜禽排泄物治理试点,到2012年,基本完成存栏家禽3万羽以上的养殖场排泄物治理。
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模式。组织实施《浙江省水产养殖规划》,开展水产“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推进“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到2012年,创建100万亩高效生态水产养殖基地,1000家通过国家、省无公害认定(认证)的渔业基地(产品),10000户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
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临近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到2010年,完成105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项目建设任务,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力争达到50%左右;到2012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力争达到80%左右。
3.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按照平原农村“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偏远山区和海岛农村“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农村垃圾焚烧炉。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