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本厅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
(七)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八)本厅依法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本厅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十)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供纸质信息资料,同时向信息中心提供电子版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办公室收到职能处室、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后,对涉及财政收支预算安排的数据信息统一送预算处审核,对涉及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或决算的数据信息统一送国库处审核;规范性文件类信息送条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机构设置、人员信息送人事处审核。
第十五条 预算处、国库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数据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厅办公室。
第十六条 条法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厅办公室。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对有关处室审核、核对的信息进行保密性复查后,分别送职能处室的主管厅长审批。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自收到厅办公室送交的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公开并报送省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