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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

  (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审查批准的原则;

  (三)及时、准确、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谁制作、谁提供的原则。

  第六条 本厅制作的信息需要省政府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省政府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本厅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本厅申请获取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网和《公共支出与采购》刊物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填写《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格式附后),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按本办法的规定送相关处室。

  第十条 本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厅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职责范围;

  (二)本厅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

  (三)本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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