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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八)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推荐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工作采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与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总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五个系列进行评选。

  第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驻冀中直各主管单位作为推荐机构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推荐机构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候选人,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填写、整理有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综合遴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最后确定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四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四条 对评选出的会计工作者,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授予“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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