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2008〕2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事局、总工会,省直各主管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驻冀中直各主管单位:
为了评选表彰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
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总工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联合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具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本部门、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