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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8年度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指南的通知

  3、项目建设履行了合法审批程序,各种手续齐备,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

  4、项目的科技含量高,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5、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无污染并实现节能减排。

  6、近两年来,同一企业已得到过财政支持的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但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的,可不受此限制。

  7、当申报贴息金额超过省级年度财政预算限额时,按照优先重点扶持的原则,排序依次递选。

  三、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按属地和归口原则,凡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及享受省级龙头企业政策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申报;非扶贫县成长型企业项目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申报,扶贫县成长型企业包括扶贫龙头企业项目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县扶贫办和财政局申报。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扶贫办分别会同财政局审核同意排序后,联合行文归口上报。

  2、申报材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享受省级龙头企业政策和非扶贫县成长型企业的材料分别报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产业办”)5份(其中成长型企业的材料由省产业办分送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省财政厅1份。扶贫县成长型企业包括扶贫龙头企业材料分别报省扶贫办5份,省财政厅1份。扩权县(市)的申报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扶贫办、财政局各1份备案。

  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扶贫办和财政局推荐文件。

  (2)填写《河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及《河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投资明细表》。

  (3)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4)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立项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成长型企业包括扶贫龙头企业项目投资审计报告、成长型企业包括扶贫龙头企业的营业执照、自筹资金的有效凭证、基地建设项目相关凭证等。

  3、项目审核。省产业办负责省级龙头企业及享受省级龙头企业政策项目建设情况的审查,同时,负责组织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对非扶贫开发重点县成长型企业项目建设情况的审查。省扶贫办负责对扶贫县成长型企业包括扶贫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情况的审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龙头企业项目及享受省级龙头企业政策项目投资情况的审核。成长型企业包括扶贫龙头企业项目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情况进行核实审计,必要时省财政厅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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