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2008年度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8〕6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合组〔2005〕3号)和《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沪合组办〔2008〕8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按照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2008年度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合组办〔2008〕10号),现将2008年度本市教育系统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受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受理范围: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普通高校或自然人在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内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投资的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二、受理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三、受理时间: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受理时间,10月15日之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初审后的全部材料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附件: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本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
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项目投资补助(以下简称投资补助),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响应市政府的号召,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在对口支援地区和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进行的独资或合资项目,由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条 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