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市直开发区(新区)特别扶助金按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15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夫妻每人每月120元发放。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
(四)经费来源和发放方式。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原则上由现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发放,并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2008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实施工作进度按以下要求进行。7-9月,做好出台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文件、开展宣传培训、调查预摸等准备工作;9月30日前,完成个人申请、乡村两级初审;10月25日前,县级完成审批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上报市人口计生委;11月30日前,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12月31日前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每年5月底前,县级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8月底前,各地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账户;10月底前,各级代理发放机构向同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当地当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总结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三、特别扶助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二)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的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对象,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意见规定,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三)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