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