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8〕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陆上和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液化天然气的接收站;
(三)石油、液化天然气运输码头;
(四)调压设备、加压设备、阀门(井)、凝水缸(井)、计量设备、补偿器、放散管等油气管道设施及放空设施和附属建(构)筑物;
(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牺牲阳极块、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六)标志桩(带)、浮标、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七)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防雷及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八)管道专用道路、电力、通信、监测和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