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总体思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8〕69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服从大局,严肃政纪,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明令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再行收费。监察、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等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已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后涉及单位的经费保障工作。对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后仍需履行管理职能的单位,所需经费按照“暂停征收、政府代缴、财政补助”的原则予以保障。有关部门要厉行节约,进一步压缩不必要、不合理的开支。
三、列入这次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129项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范围为:实施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120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 11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3项;实施减免或缓征的收费项目9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4 项,基金收费 1 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4项。列入本次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享受对象为在市区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实施时间从2008年9月8日开始执行。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区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
绍兴市区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
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项目(26个部门,120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