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豫交财〔2008〕28号)
各有关省辖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并结合《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特下发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拨款、贷款、自筹和融资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二、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是指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按照不重复审计的原则,凡当年列入省审计厅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省审计厅负责审计实施。省审计厅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作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报批)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三、未列入省审计厅年度审计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各交通建设项目单位按照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委托审计。委托审计竣工决算报告作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报批)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开展委托审计业务。委托审计竣工决算报告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格式出具。竣工决算审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合理支付,列入项目竣工决算。
四、建设项目未经省厅有关部门授权或认可,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附表:2008年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安排表(略)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