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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补助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补助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29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的运行和经费补助机制,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补助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范围
  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辖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主要工作内容
  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先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经费补助机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用药全面降价销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医疗工作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经费补助。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作进一步完善,实行完全型“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
  三、试点实施办法
  (一)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列入基本医疗用药目录的药品实行统一定价销售。基本医疗用药目录及具体药品价格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另行确定。
  (二)为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降价后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2008年以财政专项补助形式,根据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补助,2009年起纳入财政预算。补助内容为以下三项:
  1.职工社会保障经费补助。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在编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单位缴纳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75%、25%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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