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服务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金融政策
(十八)在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在省财政预算内统筹设立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要有所增加,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服务业企业、服务品牌和社会公益性强、发展前景好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市、县(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十九)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区(县)新建配送中心,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对列入省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十一)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连接公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二十二)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符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38号)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二十三)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和龙江老字号服务业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中小服务企业。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四、土地政策
(二十六)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二十七)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二十八)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九)对经营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三十)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