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政府类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机制的通知
(豫监发〔2008〕10号)
各省辖市监察局、发改委、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7〕16号),充分发挥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效能,加强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优化项目实施内外部环境,实现健康经济、健康财政、健康金融、健康企业、健康个人的目标,结合国家开发银行2007年配合审计署审计和银监局专项检查的情况,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类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50号)的有关规定,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决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河南省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类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类贷款项目的含义
政府类贷款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政府类贷款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项目、参股控股、投资补助(偿债资金和风险准备金)、转贷、贷款贴息等。
二、联合监督机制组织形式
省本级成立国家开发银行政府类贷款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同志担任,省监察厅效能监察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省审计厅金融审计处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纪检监察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联合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督职能单位分管领导和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召集和组织。
三、联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按时到位;
(二)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项目建设是否存在高估项目概算套取信贷资金;
(三)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包括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是否合规合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