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各县、区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加强规范管理。
三、保障办法
(一)经费标准。全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各项目经费补助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含150%)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其补助经费含残疾人本人享受的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
(二)资金保障。全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经费,除省补助经费外,三县由各县财政负责承担;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在一般预算和基金中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补助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资金,主要用于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基本照料和护理等费用补助,具体安排比例由各县、区确定。
纳入乡镇敬老院实施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的基本医疗服务,享受农村“五保老人”同等待遇。
四、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具体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残联系统:主要负责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方案制定、对象调查、工作协调、工程实施及建章立制、工程总结和考核评估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经费保障,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促进各项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对象审核、《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印制发放、全额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管理;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的审批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在乡镇敬老院集中托养重度残疾人的日常生活与护理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社区重度残疾人护理人员公益性岗位落实。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白内障复明手术,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机构的医疗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