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按照《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07〕71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参保缴费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的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按2007年缴费基数及15年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元标准增发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按15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或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1元标准增发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适当提高部分人员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