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的开工期限。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动工且开始不间断施工为准,下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自约定开工之日起,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24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36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期限为48个月;超高层或特殊建筑结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为60个月左右。
(八)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地要认真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23号),进一步完善标准厂房建设规划。除机械、装备制造及特殊要求的产业外,标准厂房的层数一般要求在3层及3层以上,平均容积率不小于1.2。在继续执行标准厂房建设补助政策的同时,各地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政策,切实提高标准厂房的利用效率。
(九)积极推进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机构用地、营利性的公用设施用地都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设置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出让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减免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扩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十)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划拨时,在收取划拨价款的同时,可以向土地使用者一并收取相当于划拨价款10%以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用地单位严格履行划拨决定书条款的保证金;出让土地签订合同时,竞买保证金的50%转作出让价款、50%转作履约保证金。用地单位因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违反约定条款的,履约保证金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复核验收后予以退还(不计息)。
(十一)实行土地“净地”出让制度。各土地出让单位在申请办理出让方案报批时,应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特殊情况确需提前供地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由拆迁人作出完成拆迁安置时限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