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供地政策,严格供地审批
(六)完善用地标准。各类建设项目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和编制出让方案以及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时,都应严格按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使用土地。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核减土地面积的要核减,该退还土地的要退还。
1.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省规定基础上提高10%,建筑容积率在省规定基础上提高0.1,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地区不得超过10%。禁止企业在内部建造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商业性设施。
2.完善和提高商贸、住宅用地标准。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紧凑型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城镇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要尽量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市区及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1.3,商业、金融业及写字楼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8。
3.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
4.严格执行新建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要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积极推进农村新村点建设,积极实施集中建造联排或多层公寓房。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密度不低于25%、绿地率不大于25%,新村点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造多层农村公寓房的,层数应不低于5层、容积率不低于1.2。
(七)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宗地规模和建设周期。
1.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产登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宗地面积控制在200亩左右,其他用地根据实际投资额和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对面积在5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组团竣工后可凭验收资料进行土地和房产登记,剩余在建或待建土地按在建或待建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土地登记;面积在5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后办理土地变更和房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