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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年提高5%,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0%、5%,区域建设用地集约综合评价位次在省内前移。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三)强化规划的科学引导。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四)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完善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含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特别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的分配办法,实行计划指标分配结果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相挂钩政策。对没有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须经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五)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于禁止项目,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一般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一般不予核准或备案。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工业项目的用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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