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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278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8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473号批复如下:
  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石油化工码头的建设经营及配套服务,属于交通基础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江阴阿尔法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从事石油化工码头的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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