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标准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相应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形式,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