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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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