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8〕130号)
为了防范海上渔船碰撞事件,提高渔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实时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科学防台避灾,保障渔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采用卫星定位、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与数据处理等技术,实现对我市海洋渔业船舶的海上情况实时监控、海陆间全天候卫星通信和自动识别防碰撞。力争到2009年底建成温州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渔船救助信息系统),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安装AIS渔船防碰撞终端;所有主机功率136千瓦(185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安装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最大限度地保障海洋渔业船舶生产安全,满足海洋渔业综合管理、应急救援和防台救灾的需要。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管理。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应根据省里基本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以沿海县(市、区)为单位分片进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后,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二)统筹兼顾,发挥综合效益。渔船救助信息系统不仅要具备海上通信、定位监控、渔船避碰、航行警告和气象信息接收等方面功能,还要兼容海域监控系统、渔船进出港自动身份识别系统和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既要实现海洋与渔业系统各级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也要满足海事、防汛、边防等相关部门对信息和数据的需求,努力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
(三)船东为主,政府支持。安装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是《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是渔船船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促进系统建设加快实施,省、市、县政府对项目建设期内安装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船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