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
人民
法院
| 贯彻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案件
| 35
| 1、对基层法院办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工作有布置(3分)有检查(3分)。没有记录和资料可查不得分。
2、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的行案件,年度内每受理1件0.4分(最高20分);结案率90%(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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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办理
| 10
| 3、依法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计划生育诉讼案件(10分)。及时依法履行程序办结,不结案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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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
| 15
| 4、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8分);依法从严打击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犯罪行为(7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未能及时依法办理的不得分,办理不及时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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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制定人口发展规划
| 15
| 1、会同人口计生部门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5分);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各(5分)。没有参与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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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人口计划
| 10
| 2、会同人口计生部门编制下达年度人口计划(10分)。没有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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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计生服务阵地建设项目
| 35
| 3、如当年国债资金安排有计生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向省争取成功的得15分;争取但未成功的得10分;未争取的不得分。
4、积极支持人口计生建设项目立项(10)分。
5、对计生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10分)。未监督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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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建
设
委
员
会
| 施工工地计生管理
| 20
| 1、要求建筑企业加强施工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10分)。没有不得分。
2、督促外来施工队伍管理部门和外地进肥艰难建筑企业签订《流动建筑业企业计划生育责任状》(5分)。没有不得分。
3、每年对计生管理办法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5分)。没有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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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建档登记工作
| 20
| 4、督促建筑企业做好流动人口建档登记工作(10分),并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10分)。未建档、未通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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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计生信息通报
| 20
| 5、督促建筑企业主动配合辖区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信息调查工作(5分)。不配合不得分。
6、督促建筑企业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或社区反馈有关信息(15分)。不反馈不得分,不及时反馈按季计算,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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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教
育
局
| 加强计生宣传教育
| 20
| 1、对中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有布置、有检查(10分)。无文件或资料可查不得分。
2、督促市属中等以上学校开设人口计生、生殖健康教学内容或专题讲座(10分)。抽查学校未开展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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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和新生入学通报
| 40
| 3、在本系统组织的相关活动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10分)。未开展不得分。
4、开展向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的活动,优先扶持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学生(10分)。未开展不得分。
5、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相关规定和优惠政策(10分)。
6、督促县区教育部门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性别通报当年小学新生入学人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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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公
安
局
| 户籍管理
| 20
| 1、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全市人口数据(5分)。不通报不得分。
2、督促县区公安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查询(5 分)。不配合不得分。
3、督促基层派出所每月将人口入户、育龄妇女迁移等相关变动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10分)。不提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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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
| 20
| 4、把计生管理服务纳入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5分)。未纳入不得分。
5、规范本系统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和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分)。核查不到位,低于85%以下每个点扣1分。
6、定期将流动人口中16至49周岁育龄人员的暂住信息通报辖区人口计生部门(10分)。不通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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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 15
| 7、积极市性别比综合治理办活动(5分)。缺一次扣一分。
8、在开展整治“两非”活动时积极调遣公安干警参与(5分)。不参与不得分。
9、依法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5分)。有案件不及时办理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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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案件
| 5
| 10、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请求公安不配合不得分。
|
市
民
政
局
| 婚姻登记、变动信息
| 20
| 1、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把好婚姻登记关(5分)。有一例不符合规定扣2分,扣完为止。
2、每月将婚姻变动信息完整提供当地计生部门(15分)。少一次扣2分,漏一例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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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收养工作
| 10
| 3、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将收养登记情况提供给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少1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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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 20
| 4、民政救助优先做好因节育手术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5分)。没有规定不得分。
5、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及时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5分)。没有规定不得分。
6、实行农村低保申请评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10分)。没有规定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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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政治
| 10
| 7、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统一规划(5分),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5分)。没有具体体现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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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财
政
局
| 落实人口计生经费投入
| 20
| 1、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分级承担比例的规定。不执行规定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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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口计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
| 20
| 2、做好市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预算安排(10分)。预算经费不落实不得分。
3、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5分)。没有布置规定的不得分。
4、及时追加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的人口计生重点工作经费(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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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
| 10
| 5、及时拨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市级配套经费,超越规定期限拨付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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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口计生经费检查与督察
| 10
| 6、会同市人口计生委检查督促计划生育经费专款专用,每年至少一次。不参与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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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 20
| 1、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10分)。未布置、检查落实不得分。
2、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信息资料通报辖区计生部门(10分)。不通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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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奖励优惠政策
| 25
| 3、督促管辖单位制定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优惠政策(10分)。抽查单位没有落实不得分。
4、优先介绍安排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就业和劳务(10分)。没有规定的扣15分,有规定在工作中不落实的扣5分。
5、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实行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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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15
| 6、生育保险要优先安排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5分)。没有体现不得分。
7、每年末将当年生育保险情况及时通报计生部门(10分)。不通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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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
新闻
出版局
| 公益性宣传
| 20
| 1、将人口计生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20分)。电视、电台每月有报道,每季有专访,缺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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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宣传
| 20
| 2、 广播、电视开设人口计生专题栏目各10分。没有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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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宣传
| 20
| 3、开展人口计生先进经验和典型宣传、报道,以先进的人口文化引导育龄群众生育观念和行为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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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卫
生
局
| 信息交流、通报
| 17
| 1、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孕期保健检查和分娩服务时,核查其身份证、《生殖服务保健证》或《生育证》(10分)。到医院随机抽查100例,未核查证件的每例扣1分。
2、按月将怀孕信息和出生婴儿信息通报辖区计生部门(5分)。不通报不得分;不及时通报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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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 8
| 3、督促县区卫生部门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将流动人口信息通报辖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发现有一个县区不通报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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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 25
| 4、积极参加市综合治理办活动(3分)。缺一次扣一分。
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督导检查(4分)。未开展不得分。
6、各医疗保健机构B超室有禁止非医学性别鉴定标识(1分),有一个没有不给分;对怀孕14周的B超要登记清楚、齐全(2分),没有登记不得分,登记漏项缺项扣1分。
7、对怀孕14周终止妊娠、结扎后吻合术,病历中有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证明存档(10分),随机抽查每少一项证明扣5分。
8、对系统内出现违纪违法案件机构和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调查处理到位(5分)。不落实不得分,不及时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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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5
| 9、依法对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关执业审批和登记,并加强监督管理。符合条件不及时办理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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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鉴定
| 5
| 10、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鉴定工作(3分),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工作(2分)。配合支持不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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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
地产
管理局
| 建立住宅区户况登记通报制度
| 20
| 1、督促各分局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季度将变动的户况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10分)。不通报不得分,不按时通报1次扣4分。
2、督促物业管理部门按季度将物管小区内户况通报(10分)。不通报不得分,不按时通报1次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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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5
| 3、督促各分局定期将房屋租赁信息通报辖区计生部门。不通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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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屋管理
| 5
| 4、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的住宅小区内未出售的闲置房屋供人暂住时,及时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不通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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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管理
| 30
| 5、制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计划生育考评规定(5分)。不制订不得分。
6、检查督促相关规定落实(5分)。在年度内没有履行督察措施的不得分。
7、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相关措施落实和配合支持计生工作开展情况(20分),由各区评定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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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局
| 打击“两非”
| 20
| 1、积极参与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15分),承办人不落实扣5分;参加市办公室活动每次5分,不参加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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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
| 30
| 3、督促各级药品监督部门与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签订对终止妊娠药品守法经营责任书(7分)。不签订不得分。
4、每年组织对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不定期调查(8分)。没有检查督促措施不得分。
5、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15分)。发现一例擅自出售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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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药品、器械
| 10
| 6、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10分)。没有措施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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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工程
建设
管理局
| 流动人口管理
| 20
| 1、督促建筑、监理企业做好流动人口建档登记工作(10分)。及时将登记情况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10分)。未登记、未通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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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报
| 20
| 2、督促建筑、监理企业主动配合辖区做好计生工作,及时按季通报有关信息。不通报不得分,不按时通报按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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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管理
| 20
| 3、与建筑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有计生要求(5分)。没有不得分。
4、年度组织对建筑企业进行了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检查(10分)。不检查落实不得分。
5、把计生工作落实列入对建筑企业考评、管理、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5分),没有列入不得分。建筑施工工地出现计划外怀孕的,没有就地落实措施的倒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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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 流动人口管理
| 20
| 1、督促基层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达到90%以上,并做好建档登记工作。抽查查验率每低于一个点扣1分,建档登记每少1个人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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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报
| 20
| 2、督促基层工商部门配合辖区做好计生工作,及时按季通报有关信息(20分)。不通报不得分,不按时通报按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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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查处
| 10
| 3、配合当地计生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计生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人(10分)。不配合不得分,支持力度不足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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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计生纳入评比条件之一
| 20
| 4、开展个体户评先评优有计生内容(10分)。未纳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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