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8]28号、锡财社[2008]3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3号、苏财社[2008]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条款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的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退休人员、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苏劳社险[2008]13号、苏财社[2008]58号文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标准适当增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