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内鉴定职业的其他等级(三、四、五级),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岗位进行分析,确定相应等级的职业(工种)。
3.全国、全省统考的职业(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企业内鉴定范围。
四、优先申报的条件
持有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二年的技术工人,可申请参加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凡在岗工作多年并且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核心骨干,除符合《关于完善我市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5]12号)中有关破格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企业认定推荐的,可优先申报技师资格评价:
1.大中型企业(集团)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须有部门推荐意见,经企业(集团)人事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2.在大中型企业生产一线,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的优秀职工(须有获奖证书原件证明);
3.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须有部门推荐意见,经企业(集团)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4.撰写关于本职业(工种)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论文,并正式出版发表,对职业(工种)的生产或技术工人培养具有指导作用的;
5.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证书未满二年,本职业(工种)工作累计10年以上,经企业评审确认为本企业技术骨干的。
持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的技术工人,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符合《关于完善我市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5]12号)中有关破格申报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五、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能按规定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建立了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提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并需对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产品、生产特点、技术含量及员工总数、技能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4.设立相应的企业鉴定组织实施机构(或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类同),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具备与鉴定工种相符的考评人员队伍。
5.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6.对各技术岗位和工种建立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条件,有能力组织专家建立与考核职业(工种)相适应的题(卷)库。
六、评价方式和内容
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出发,突出特色,分类实施,采取工作业绩评定、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评价企业职工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一)评价方式
1.直接认定: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企业鉴定组织实施机构以评审会的方式组织考评组对参评人员填报并经公示认可的业绩材料进行评审,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经审核后可直接予以认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参评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由所在企业确认后送审。工作业绩评定的成绩分别打印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