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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第六条 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的制作材料、规格和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在明显处独立置放,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第七条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督促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学校认真实施教育收费的公示制度,对不实行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实施公示制度的,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表: 1、 教育收费标准公示表
  2、 我市中小学现行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表1:教育收费标准公示表

收  费

项  目

计 费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文 件

依 据

收  费

范  围

备  注

      
      
      
      
      
      
      
      

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减免政策

 

《收费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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