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
(青价检〔2008〕19号 2008年1月16日)
各区、市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保证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稳定市场,保障供应,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确保市场供应,保持价格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价格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强化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各项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一是要确保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的政策调控措施落实到位,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二是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管,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加强督促,落实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或者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后提前调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它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三是对未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确保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合法有效。重点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谋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通过采取降低质量标准、短斤缺两等方式变相涨价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