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永宁路1号四方机车车辆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永宁路1号四方机车车辆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价房〔2007〕288号 2007年12月26日)


四方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永宁路1号集资建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4992.14平方米,其中住宅14027.89平方米,会所124.15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31.31平方米,储藏室463.34平方米,换热站145.45平方米。可供销售集资建房建筑面积为4567.61平方米。
  二、核定集资建房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915元。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集资建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集资建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59元,4-5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48元。
  四、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批准的集资建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