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交通厅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办公室
1.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对我省交通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永久);
2.交通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的记录、纪要(永久);
3.起草下发的厅领导讲话、重要报告及综合性文件(永久);
4.全省交通系统每年度交通工作会议材料;
(1)通知、议程、领导人讲话、报告、纪要、重要声像资料(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经验交流、简报(30年);
5.省委巡视组对省交通厅作的巡视工作结论、工作建议和省交通厅的巡视工作报告、整改意见、整改措施等文件材料(永久);
6.省交通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文件材料(永久);
7.省交通厅领导人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文章、讲话、访谈录等材料(永久);
8.省交通厅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上联办或协办专题栏目的文件材料(永久);
9.省交通厅对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重要报告、重大问题报告(永久);
10.省交通厅编印出版的反映河南交通事业发行的出版物和样本(永久);
11.重要值班电话记录、经办的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的有关材料(30年);
12.起草的交通厅机关工作规章等文件(永久);
13.负责督察、督办重要事项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
14.反映交通厅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
15.负责交通外事工作及出国考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16.反映厅机关重要活动的音像材料(录音、录像、光盘、照片)(永久);
17.省交通厅大事记、年鉴、组织沿革(永久);
18.反映交通工作的信息、简报等资料(永久);
19.省交通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永久);
20.各省辖市交通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
21.对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永久);
22.省交通厅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30年);
23.省交通厅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24.省交通厅等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
25.省交通厅代上级起草并被亲阅的最后草稿和正式发文(永久);
26.省交通厅和其他厅局联合发文(交通厅主办的永久、交通厅协办的30年);
27.省交通厅转发上级机关及主管业务部门的文件(根据河南交通工作实际提出若干实施意见的永久、原文照转的10年);
28.省交通厅领导人在上级机关会议上的发言材料(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