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永久保存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单位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 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一般性事物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报表、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单位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单位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单位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它单位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单位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单位和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系统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