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省交通厅制发的(包括同其它机关的联合发文)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定、批转、通报、通知等文件;
24.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章等草稿;
25.省交通厅评选的各类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名单及先进事迹的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部门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省辖市交通局及厅属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财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各种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省辖市交通局及厅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
3.省辖市交通局及厅属单位
报送本机关备案的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4.下级单位报送的在交通工程建设工作中,对有关问题需回复的各类请示、报告。
第四条 不归档文件材料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普发供参阅、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下发的机要文件(含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等)均属不归档文件。可按组织机构、发文编号排列、整理,做为资料存查(针对河南省交通厅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资料除外)。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物性、临时性文件;
2.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3.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的文件材料;
4.重份文件;
5.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重要法规文件定稿除外),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送来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送或不必备案的文件;
2.下级机关越级抄送的一般性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3.下级机关抄送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为30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