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上述第(一)项以外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3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二)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三)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到从业限制的。
第十条 委托人应全面考虑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性的要求,存在独立性威胁情形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回避委托审计项目。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参考如下:
(一)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是社会中介机构曾承办、参与编制预决算的建设项目;
(二)委托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工作、承担社会审计顾问的单位;
(三)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一)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厅主管部门核备。
(二)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向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的标书。
(五)开标。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开标会议。
(六)评标。从省厅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既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通过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评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评标报告,并将中标结果报省厅主管部门备案。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后,委托人应填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见附件2),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招投标的整个过程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依据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