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交财〔2008〕32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施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行为,提高委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交通部《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包括各种投资主体)。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条 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拟实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由省厅负责委托审计管理部门填写《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建议,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审计的相关事宜。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委托人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