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学生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转换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十三、已参保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高中和中专以上应届毕业学生,允许继续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待遇至年末,但须由户口或认定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待遇所在区民政部门于当年的8月20日前代为办理备案手续。如本人需要以成年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的10月份到户口或认定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待遇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符合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十五、参保人员每个自然年度内只能转换一次参保身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相互视同。
十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审批后可转往外地就医,其转外就医条件、转外就医地点、审批手续、结算时限及需个人先行自付的项目等,均按《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5号)规定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学生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5%,个人自付比例55%;
成年人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0%,个人自付比例70%。
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进入大额补充保险后,起付标准为1500元,其他项目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十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