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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8]3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参保人员: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保,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下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2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如果中断缴费,则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恢复至原始支付比例。

  三、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每年年末视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民〔2008〕10号)中规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进行部分调整: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不设立2000元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变。

  五、儿童发生《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外的疾病,除《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沈劳社发〔2002〕33号)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它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入院标准的疾病均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六、缴费后的参保居民,在进入待遇期前死亡、转往外地或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的,可以退还保费。退费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证、卡费不予退还),学生及未成年人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商业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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